[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感谢市国税局的各位领导! [2018-4-13 15:2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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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樱花]问: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应如何处理? |
[毛须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018-4-13 15:25:54] | |
[网友 淡定]问: 企业所得税年报的A类报表何时能报? |
[束伟华]:网上申报已经开通。 [2018-4-13 15:24:58] | |
[网友 小强]问: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登记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当如何处理? |
[束伟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涉税信息变更,税务机关系统可自动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对应信息。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可到市行政中心国税窗口办理。 [2018-4-13 15:24:09] | |
[网友 若愚]问: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毛须荣]:《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主要内容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18-4-13 15:23:28] | |
[网友 紫薇花]问: 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调整为多少?之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王明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018-4-13 15:19:55] | |
[网友 枫林子]问: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
[王明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018-4-13 15:18:15] | |
[网友 果皮]问: 请问,成品油期初购进数量,录入系统错误该怎么办? |
[王明玉]: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公章到办税服务厅修改。 [2018-4-13 15:17:48] | |
[网友 点点]问: 请问,成品油发票具体指什么?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开具有什么新要求? |
[王明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上有成品油标识。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2018-4-13 15:16:31] | |
[网友 无尘]问: 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有什么时间期限? |
[王明玉]: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2018-4-13 15:14:34] | |
[网友 金色阳光]问: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
[毛须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018-4-13 15:12:08] | |
[网友 熊出没]问: 感觉注销办理时间很长,希望快点。 |
[束伟华]:按照全省国税统一的操作规范,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在清税的基础上,经过省国税局风险特征库的自动扫描,如果有未排除的涉税风险疑点,则暂时中止注销程序,转入风险管理流程,经过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措施,待风险排除后再恢复注销程序。因此,部分注销的纳税人有未排除的涉税风险疑点,则必须经过纳税评估等一系列程序,相应增加了办理时间。
2017年,我局将进一步落实上级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简化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手续,压缩办理时间。 [2018-4-13 15:08:42] | |
[网友 乐逍遥]问: 2018年1月1日后,ETC预付费客户如何取得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 |
[王明玉]: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ETC预付费客户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取得的征税发票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4-13 15:05:32] | |
[网友 小老头]问: 我在火锅店吃饭要发票,店家说只能开具餐饮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这个发票无法报销,现想了解能否开具餐饮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
[王明玉]: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餐饮服务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是可以报销。 [2018-4-13 14:59:37] | |
[网友 佳佳]问: 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错时能作废或红冲吗? |
[束伟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18-4-13 14:56:14] | |
[网友 会飞的青蛙]问: 有一次,我在工商办理简易注销时,提示“国税部门有异议”无法继续办理简易注销,这是什么情况? |
[束伟华]: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这类情形是在未办结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简易注销导致的。纳税人申请简易注销,需要签署已经办结清税的承诺,如果税务注销并未办结,工商系统可以自动获取情况并提示“国税部门有异议”,同时认定“承诺不实”,无法继续简易注销流程。
这种情形,应当先到国税部门办结税务注销,再向工商部门重新申请一般注销。 [2018-4-13 14:55:03] | |
[网友 六六六]问: 请问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是什么意思? |
[张铁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等5大类7个事项。
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jsgs.gov.cn)或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查阅“全程网上办”及“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2018-4-13 14:51:57] | |
[网友 小猪佩奇]问: 请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
[张铁良]:尊敬的纳税人,感谢您的参与。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018-4-13 14:51:24] | |
[网友 玉树临风]问: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什么时候开始要打印在发票票面上?目前取得没有简称的发票是否有效? |
[王明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ƛ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2018-4-13 14:32:09] | [王明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2018-4-13 14:48:04] | |
[网友 雷雷]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哪些条件? |
[蔡苏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8-4-13 14:44:08] | |
[网友 大白]问: 请问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的含义和范围? |
[殷欣]:感谢您的参与!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的江苏国税”手机APP、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事项的“全程网上办结”,而不再需要至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事项范围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套餐”类、其他类等7大类93个事项。凡是“全程网上办”所包含的事项不再重复列入“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
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jsgs.gov.cn)或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查阅“全程网上办”及“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2018-4-13 14:43:00] | |
[主持人]:谢谢孙总!下面,我们来看一些网友的提问。 [2018-4-13 14:4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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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另外,3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明确将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减税新政于5月1日正式实施,将给我市企业带来实惠,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新的动力。此轮税改的主要内容:一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更多企业可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二是进一步降低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允许一次性退还。 [2018-4-13 14:4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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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四、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打造“数字、智慧、共享的税收管理环境”。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减少事前审核、简化办税流程的同时,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建立高效包容的税收治理模式。推进社会信用共治,拓展信用信息在税务系统与外部门之间的共享和增值应用,根据纳税人动态的“信用积分”,在出口退税、发票领用、税收优惠、金融授信上实施差别管理,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构建涉税维权保障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全方位保障纳税人权力。 [2018-4-13 14:4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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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三、规范税收执法,打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进一步深化改革,把法治精神落实到税收执法的全方位。加强税收检查任务管理,严把税收检查任务“总开关”,全面整合各类税收检查事项,推行网上风险应对,最大限度降低税收检查对市场主体营商活动的干扰。统一税收处罚裁量标准,实现全市税收行政处罚标准、流程及文书的统一,实现相同类型违法行为处罚尺度统一。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行为,严惩税收犯罪行为,为广大纳税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环境。 [2018-4-13 14:3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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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二、强化税收政策落实,打造“落实、落细、落准的税收政策环境”。积极落实好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让政策内涵精准清晰,让政策获取触手可及,让政策红利普及普惠。完善纳税辅导宣传机制,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辅导宣传平台,建立覆盖窗口咨询、网络咨询、电话咨询的全方位咨询体系,将税收政策精准推送给企业,努力让我市纳税人“应享尽知、应享尽享” 。 [2018-4-13 14: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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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一、优化纳税服务,打造“最简、最快、最优的税收服务环境”。加快办税便利化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和“最多跑一次”清单》,增加不见面服务产品,加快“手机办税”进程,推广发票申领“网上办、邮递送、不见面”的模式,把代开发票等更多业务都放到网上办理,着力构建“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办税服务新格局。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税邮、税银、社区合作便民服务,加强纳税信用结果运用。 [2018-4-13 14:3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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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2018年,全市国税系统将紧紧围绕税收营商环境指标,努力打造更加优化的税收营商环境,努力成为政府优化整体营商环境的新高地,为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开创新时代镇江发展新局面作出税务部门的积极贡献。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2018-4-13 14:3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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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我市国税系统2018年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战役,也是市国税局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苏南一流发展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局坚定不移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着力在彻底有序地“放”、科学规范的“管”和优质有感的“服”方面花大力气、下狠功夫,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成本,极大提升了办税体验和获得感。 [2018-4-13 14:3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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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请孙总介绍一下镇江国税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情况。 [2018-4-13 14:3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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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各位在线网友,下午好!值此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之际,我们国税局借助“亚洲28365”门户网站这一平台,与广大网友深入互动交流,围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介绍全市国税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系列举措,广泛听取各位在线网友和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希望大家积极参与互动,为我们不断改进税收管理和服务多提意见、多献良策。 [2018-4-13 14:3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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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请孙总简要介绍下今天的访谈主题。 [2018-4-13 14:3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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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谢谢主持人! [2018-4-13 14: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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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市政府门户网站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节目。本次访谈的主题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首先为大家介绍今天来到我们直播室的嘉宾,他们是: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孙军,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铁良,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处长殷欣,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王明玉,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毛须荣,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蔡苏蘅,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综合业务科科长束伟华,欢迎各位的到来。 [2018-4-13 14:3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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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市政府门户网站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节目。本次访谈的主题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首先为大家介绍今天来到我们直播室的嘉宾,他们是: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孙军,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铁良,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处长殷欣,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王明玉,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毛须荣,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蔡苏蘅,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综合业务科科长束伟华,欢迎各位的到来。 [2018-4-13 14:3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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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谢谢主持人! [2018-4-13 14: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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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请孙总简要介绍下今天的访谈主题。 [2018-4-13 14:3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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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各位在线网友,下午好!值此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之际,我们国税局借助“亚洲28365”门户网站这一平台,与广大网友深入互动交流,围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介绍全市国税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系列举措,广泛听取各位在线网友和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希望大家积极参与互动,为我们不断改进税收管理和服务多提意见、多献良策。 [2018-4-13 14:3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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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请孙总介绍一下镇江国税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情况。 [2018-4-13 14:3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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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我市国税系统2018年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战役,也是市国税局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苏南一流发展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局坚定不移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着力在彻底有序地“放”、科学规范的“管”和优质有感的“服”方面花大力气、下狠功夫,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成本,极大提升了办税体验和获得感。 [2018-4-13 14:3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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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2018年,全市国税系统将紧紧围绕税收营商环境指标,努力打造更加优化的税收营商环境,努力成为政府优化整体营商环境的新高地,为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开创新时代镇江发展新局面作出税务部门的积极贡献。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2018-4-13 14:3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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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一、优化纳税服务,打造“最简、最快、最优的税收服务环境”。加快办税便利化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和“最多跑一次”清单》,增加不见面服务产品,加快“手机办税”进程,推广发票申领“网上办、邮递送、不见面”的模式,把代开发票等更多业务都放到网上办理,着力构建“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办税服务新格局。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税邮、税银、社区合作便民服务,加强纳税信用结果运用。 [2018-4-13 14:3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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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二、强化税收政策落实,打造“落实、落细、落准的税收政策环境”。积极落实好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让政策内涵精准清晰,让政策获取触手可及,让政策红利普及普惠。完善纳税辅导宣传机制,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辅导宣传平台,建立覆盖窗口咨询、网络咨询、电话咨询的全方位咨询体系,将税收政策精准推送给企业,努力让我市纳税人“应享尽知、应享尽享” 。 [2018-4-13 14: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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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三、规范税收执法,打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进一步深化改革,把法治精神落实到税收执法的全方位。加强税收检查任务管理,严把税收检查任务“总开关”,全面整合各类税收检查事项,推行网上风险应对,最大限度降低税收检查对市场主体营商活动的干扰。统一税收处罚裁量标准,实现全市税收行政处罚标准、流程及文书的统一,实现相同类型违法行为处罚尺度统一。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行为,严惩税收犯罪行为,为广大纳税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环境。 [2018-4-13 14:3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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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四、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打造“数字、智慧、共享的税收管理环境”。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减少事前审核、简化办税流程的同时,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建立高效包容的税收治理模式。推进社会信用共治,拓展信用信息在税务系统与外部门之间的共享和增值应用,根据纳税人动态的“信用积分”,在出口退税、发票领用、税收优惠、金融授信上实施差别管理,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构建涉税维权保障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全方位保障纳税人权力。 [2018-4-13 14:4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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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 另外,3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明确将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减税新政于5月1日正式实施,将给我市企业带来实惠,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新的动力。此轮税改的主要内容:一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更多企业可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二是进一步降低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允许一次性退还。 [2018-4-13 14:4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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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谢谢孙总!下面,我们来看一些网友的提问。 [2018-4-13 14:4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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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大白]问: 请问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的含义和范围? [NO.1] |
[殷欣]:感谢您的参与!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的江苏国税”手机APP、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事项的“全程网上办结”,而不再需要至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事项范围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套餐”类、其他类等7大类93个事项。凡是“全程网上办”所包含的事项不再重复列入“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
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jsgs.gov.cn)或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查阅“全程网上办”及“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2018-4-13 14:43:00] | |
[网友 雷雷]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哪些条件? [NO.2] |
[蔡苏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8-4-13 14:44:08] | |
[网友 玉树临风]问: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什么时候开始要打印在发票票面上?目前取得没有简称的发票是否有效? [NO.3] |
[王明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ƛ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2018-4-13 14:32:09] | [王明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2018-4-13 14:48:04] | |
[网友 小猪佩奇]问: 请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NO.4] |
[张铁良]:尊敬的纳税人,感谢您的参与。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018-4-13 14:51:24] | |
[网友 六六六]问: 请问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是什么意思? [NO.5] |
[张铁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等5大类7个事项。
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jsgs.gov.cn)或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查阅“全程网上办”及“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2018-4-13 14:51:57] | |
[网友 会飞的青蛙]问: 有一次,我在工商办理简易注销时,提示“国税部门有异议”无法继续办理简易注销,这是什么情况? [NO.6] |
[束伟华]: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这类情形是在未办结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简易注销导致的。纳税人申请简易注销,需要签署已经办结清税的承诺,如果税务注销并未办结,工商系统可以自动获取情况并提示“国税部门有异议”,同时认定“承诺不实”,无法继续简易注销流程。
这种情形,应当先到国税部门办结税务注销,再向工商部门重新申请一般注销。 [2018-4-13 14:55:03] | |
[网友 佳佳]问: 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错时能作废或红冲吗? [NO.7] |
[束伟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18-4-13 14:56:14] | |
[网友 小老头]问: 我在火锅店吃饭要发票,店家说只能开具餐饮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这个发票无法报销,现想了解能否开具餐饮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NO.8] |
[王明玉]: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餐饮服务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是可以报销。 [2018-4-13 14:59:37] | |
[网友 乐逍遥]问: 2018年1月1日后,ETC预付费客户如何取得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 [NO.9] |
[王明玉]: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ETC预付费客户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取得的征税发票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4-13 15:05:32] | |
[网友 熊出没]问: 感觉注销办理时间很长,希望快点。 [NO.10] |
[束伟华]:按照全省国税统一的操作规范,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在清税的基础上,经过省国税局风险特征库的自动扫描,如果有未排除的涉税风险疑点,则暂时中止注销程序,转入风险管理流程,经过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措施,待风险排除后再恢复注销程序。因此,部分注销的纳税人有未排除的涉税风险疑点,则必须经过纳税评估等一系列程序,相应增加了办理时间。
2017年,我局将进一步落实上级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简化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手续,压缩办理时间。 [2018-4-13 15:08:42] | |
[网友 金色阳光]问: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NO.11] |
[毛须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018-4-13 15:12:08] | |
[网友 无尘]问: 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有什么时间期限? [NO.12] |
[王明玉]: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2018-4-13 15:14:34] | |
[网友 点点]问: 请问,成品油发票具体指什么?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开具有什么新要求? [NO.13] |
[王明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上有成品油标识。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2018-4-13 15:16:31] | |
[网友 果皮]问: 请问,成品油期初购进数量,录入系统错误该怎么办? [NO.14] |
[王明玉]: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公章到办税服务厅修改。 [2018-4-13 15:17:48] | |
[网友 枫林子]问: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NO.15] |
[王明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018-4-13 15:18:15] | |
[网友 紫薇花]问: 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调整为多少?之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NO.16] |
[王明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018-4-13 15:19:55] | |
[网友 若愚]问: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NO.17] |
[毛须荣]:《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主要内容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18-4-13 15:23:28] | |
[网友 小强]问: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登记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当如何处理? [NO.18] |
[束伟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涉税信息变更,税务机关系统可自动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对应信息。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可到市行政中心国税窗口办理。 [2018-4-13 15:24:09] | |
[网友 淡定]问: 企业所得税年报的A类报表何时能报? [NO.19] |
[束伟华]:网上申报已经开通。 [2018-4-13 15:24:58] | |
[网友 樱花]问: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应如何处理? [NO.20] |
[毛须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018-4-13 15:25:54] | |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感谢市国税局的各位领导! [2018-4-13 15:2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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