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镇江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改革试点,我市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在全省率先建立了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构建的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联动保护机制被确定为江苏省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多角度全方位守护镇江“碧水蓝天”,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相关做法被评为全国最佳事例、全国优秀事例,获奖数量及等级均在全省名列前茅。
    6月份是每年的全国“检察开放月”,为了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检察工作职能,更富成效地促进生态领先,镇江市检察院专门举行此次在线访谈,宣传介绍全面构建镇江绿色发展“检立方”的新举措,认真听取广大网友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力争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镇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主 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嘉 宾:镇江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俞波涛
镇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景双彬
镇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周绪平
镇江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  卢千红
镇江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  李晓明
镇江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邱  勇
镇江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办主任  马  晶
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周桂林
   时 间:2016年6月28日 下午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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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俞波涛正在回答网友提问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镇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景双彬正在回答网友提问
镇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周绪平正在回答网友提问
镇江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卢千红正在回答网友提问
镇江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邱勇正在回答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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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序    倒序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亚洲28365”在线访谈,本次访谈的主题是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2016-6-28 14:30:08]
[主持人]:参加今天访谈的嘉宾有:镇江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俞波涛;镇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景双彬;镇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周绪平;镇江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  卢千红;镇江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  李晓明;镇江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邱  勇;镇江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办主任  马  晶;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周桂林,欢迎各位的到来![2016-6-28 14:30:29]
[俞波涛]: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非常高兴能借助“亚洲28365”门户网站这一平台,围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互动,欢迎大家踊跃提问。我们将认真听取大家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场解答各位网友关心的相关问题。 [2016-6-28 14:30:35]
[主持人]:环境保护,好象是环保部门管的事,咱们检察院能做什么?[2016-6-28 14:31:14]
[俞波涛]: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不论是环保部门,还是司法机关,或者是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大家都有一种责任和义务。只不过环保部门,是政府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能部门和具体办事机构,而检察机关承担的更多是司法保护职责。 [2016-6-28 14:33:06]
[俞波涛]: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职能:一是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各类刑事犯罪,主要是通过履行批捕、起诉职能,让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将涉嫌破坏资源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公安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 [2016-6-28 14:33:28]
[俞波涛]: 二是直接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环保项目审批、环境监管执法等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深入查办其背后可能隐藏的环保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2016-6-28 14:33:46]
[俞波涛]: 三是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就是通过支持起诉等形式,让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另外,检察院还结合办案,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宣传,向群众宣讲法律知识,通报典型犯罪案例,使群众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更好地树立环保意识。 [2016-6-28 14:34:24]
[网友 逗逗]问: 现在镇江提出来要生态领先,习大大来视察时,也希望咱们镇江“保护好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请问,这两年,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做了哪些事情,有什么成效? [NO.1]
[俞波涛]:这位网友,感谢您的参与。正如您所言,习总书记来镇江视察时,对镇江的生态文明建设很肯定,并提出了殷切希望和要求,让全市人民深受鼓舞,也倍感振奋。围绕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生态领先、特色发展”战略部署,这两年,我市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可以说是打出了一套“组合拳”,推出了”检立方”的新举措,多方位守护镇江“碧水蓝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去年,在国家环保部、中国法学会联合主办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评审活动中,市检察院创新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做法被评为“全国最佳事例”,句容市检察院开展“增绿护蓝”的做法被评为“全国优秀事例”,我市检察机关获奖等级及数量在全省均名列第一。
就具体工作举措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门出台服务保障镇江生态文明建设“四五”行动计划,务实推出 20条具体服务举措,受到市委充分肯定,并向全市转发。二是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在全省率先建立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组织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十大项目,成立全市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办理人才库,开辟环保案件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牵头构建的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联动保护机制,还被确定为江苏省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三是组织开展了“增绿护蓝”环保专项行动,特别是以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抓手,办理了一批破坏资源环境的刑事犯罪,查处了一系列环保领域职务犯罪,并支持起诉了一批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相关典型事例被《检察日报》、《新华日报》等主流媒体广泛报道。四是深入开展环保领域社会风险排查研判,及时提出预防对策、建议,积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比如,我市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撰写的污染企业骗取环保补贴案件调查报告,被新华社内参采用,引起了省委主要领导的关注。[2016-6-28 14:36:58]
[网友 岸芷汀兰]问: 现在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经常有一些雾霾天气,我家周边也有一些污染环境情况,我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但就是没处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NO.2]
[景双彬]:这位网友,我们对您的处境感同身受!您可以将相关情况,通过拨打12309检察民生服务热线向我们反映,也可以直接到您所在辖区检察院的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当面反映。如果反映的情况属实,检察机关将会启动相关程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整治。[2016-6-28 14:38:52]
[网友 不想长大]问: 前不久,我看到你们检察院的一个叫什么环境保护行动的项目,好象被评为镇江“十佳法治惠民实事项目”,这个具体做什么,能让老百姓得到什么实惠? [NO.3]
[邱 勇]:感谢这位网友对检察工作的关注!您所说的这个项目,全称叫“环境司法保护检察在行动”,它是市检察院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重点推进的“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前段时间,刚被评为镇江市2015年度“十佳法治惠民实事项目”。大家都知道,生态环境与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休戚相关,作为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拥有一个天空蔚蓝、空气清新、绿地繁茂、江河秀丽的生态镇江,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这个项目旨在立足检察职能,通过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等多种手段,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守护碧水蓝天的责任担当,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造福于民。在这里,我可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江苏城市频道曾以《镇江句容:饮用水水源地面临污染》为题,报道了句容市下蜀镇长江提水站饮用水水源地遭受化工厂硫酸污染事件,此后该视频被转载至“山水句容”论坛,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个提水口系句容城区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关系到大量群众的健康安全,句容市检察院获悉后在第一时间成立专门调查组,分析网络舆情,制定调查方案,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深入调查,及时控制查处了污染企业,有效保障和维护了老百姓的生存环境和健康安全,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2016-6-28 14:40:28]
[网友 溜溜球]问: 我想了解下,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究竟有哪些行为是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 [NO.4]
[李晓明]:这位网友,您好!根据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共有31种,分为破坏资源和破坏环境两大类。在我们镇江地区,常见的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主要有:污染环境,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
比如扬中市检察院前几年办理的江都市大桥镇渔业社渔民朱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朱某某等人为了能够多捕鱼,在自有的渔船上非法安装电捕工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方法在长江里捕鱼,其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胭脂鱼,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物鳗鲡、铜鱼、黄颡鱼等,非法获利2.3万余元,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该案使用电鱼的方法在长江进行捕捞,既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又威胁渔民自身的生命安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2016-6-28 14:44:58]
[网友 独孤月]问: 现在经常在电视、报纸上看到,讲检察机关已经在试点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这个公益诉讼和环境保护有什么关系? [NO.5]
[卢千红]:这位网民朋友,您好!公益诉讼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改革部署,其重点就是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在北京等13个省份试点公益诉讼改革,江苏也是试点省份之一。就我们镇江而言,从前几年开始就一直在探索。2013年,市检察院还牵头成立了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做好准备。
    2014年,市检察院创建的社会公益保护机制,还被评为镇江市“十大法治事件”。目前,我们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已提起公益诉讼案件7件,涉案标的750余万元,挽回了一批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6-6-28 14:46:06]
[网友 政通人和]问: 听说我们镇江在全省率先建立了资源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我想问下,这个对建设生态镇江有什么意义? [NO.6]
[周桂林]:感谢这位网友的参与。根据中央和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去年以来,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探索开展了跨区划检察院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全市范围内的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全部交由金山地区检察院集中管辖。2015年10月,我们市检察院还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发文,明确了集中管辖的具体案件范围。这项工作在全省很有镇江特色,市委对此也非常重视,将其确定为镇江重点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项目,夏锦文书记还亲自前往视察指导,并评为2015年度镇江市政法工作改革创新奖一等奖。
    实行资源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这对及时有效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更好地保护镇江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原来该类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由各辖市区检察机关分别管辖,各地在执法标准把握上,容易产生尺度不统一的问题,集中管辖后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办案的公信力也有了明显提升;另一方面,通过集中管辖,使检察机关办案力量得以集中,形成了办理该类案件的专门性机构,更有利于加强对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的司法研究,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另外,实行跨区划集中管辖,还能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确保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为“绿色镇江”、“生态镇江”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6-6-28 14:49:20]
[网友 唠唠]问: 我想问一下,对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人,法律上到底要承担哪些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如果被判刑了,那他们还要赔偿吗,比如承担污染环境后的修复费用? [NO.7]
[卢千红]:这位网友,您好!谢谢您的参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修复被污染的环境、赔偿损失等责任。
    如果造成环境污染不可修复,比如非法焚烧固体废物对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要恢复空气原状既不现实,也不可行,此时可以要求环境破坏者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
    比如,在今年6月3日,在第45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丹阳市检察院就牵头成立了全省县区级首个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其目的就是对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无法完全修复的,经专家论证后,由违法者自行或出资委托他人栽种苗木,进行替代性修复。
    关于您提的第二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讲的通俗些,就是如果侵权人被行政处理或被刑事处罚了,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必须要承担,这是不能免除的。[2016-6-28 14:56:06]
[网友 天朗气清]问: 请问“大虾”,我家自己种的树,我砍伐了不属于犯罪吧? [NO.8]
[周桂林]:您问的这个问题,也是很多群众比较关心的话题。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很多人对这方面认识有误区。树木对优化和保护生态环境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砍伐林木采取审批制度,需要申请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否则就属于滥伐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额较大的”,属于犯罪行为。因此,除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成片林木,自己要砍伐,均应当申请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数额较大,则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所以,提醒广大网友注意,自家种的树,也不是想砍就能砍的,如果太任性,也可能被定罪判刑。[2016-6-28 15:02:39]
[网友 南宫凉凉]问: 检察院办理环境污染案件,除了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对那些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你们管不管? [NO.9]
[周绪平]: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检察院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中,当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等情形时,是有权进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镇江检察机关目前正在全省重点推进这项检察改革工作,主要是通过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如润州区检察院针对群众反映的韦岗地区粉尘污染严重的问题,积极展开环境公益调查,依法督促环保等部门加强建材企业粉尘治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取得了良好成效,被省检察院列为全省环境保护典型事例。
去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对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给予了有力支持;我市检察机关的相关做法受到了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并在去年全省首次召开的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
另外,前面在介绍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时也讲到,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在环境监管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的,检察机关还将对其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6-28 15:06:52]
[网友 涂鸦图呀]问: 这几年,检察院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方面,办了哪些案件?你们办理的案件,使镇江的生态环境得到了哪些改善? [NO.10]
[景双彬]:这位网友,谢谢您的提问。2013年以来,镇江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2件29人,提起公诉33件85人;监督有关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12件17人,监督立案侦查7件11人。比较典型的有,丹徒区检察院办理的镇江派普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某、雄图五金厂负责人姚某某、镇江市新佳海达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某等3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并对丹徒区辛丰镇北於村塔上组等4件非法出租土地案监督立案侦查;句容市检察院在该市环保领域及相关专项资金审批环节连续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窝串案9件10人,其中句容市发改经信委经济运行科原科长米某某在环保专项资金审批过程中受贿200余万元,创该市个人受贿案值历史之最;还有丹阳市检察院办理的丹阳市司徒镇砖瓦厂负责人高某某等13人污染环境案,因案情重大,被公安部挂牌督办。
    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不仅对破坏资源环境犯罪起到了强大的震慑警示作用,而且有力地推动了一系列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如丹阳市检察院通过办案,推进丹阳眼镜行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避免了行业性污染事件的发生。又如,扬中市检察院通过办理该市小电镀企业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促成扬中市对电镀企业实现集中管理,全面淘汰工艺落后、产能低下、无环保审批手续的小型电镀作坊,实现电镀工艺水平的先进化、清洁化、高效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上述事例还有很多,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2016-6-28 15:11:58]
[网友 峥嵘岁月]问: 我看到你们发布的一些案件,一些在山上采石头的人也被判刑了,我想问一下,在自己承包的矿山上采石头,构成犯罪吗? [NO.11]
[李晓明]:这位网友,您的问题提得很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山上的石头属于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包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未按许可证规定的矿种,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等情形,都是违法行为。因此,在自己承包的矿山上,也不能擅自开采石头。[2016-6-28 15:17:21]
[网友 蒹葭苍苍]问: 听说镇江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工作做的很好,请问我们平时怎么才能及时看到你们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动态啊,有哪些渠道和途径? [NO.12]
[马 晶]:这位网友,您好!感谢您对镇江检察的关心!正如您所说,这两年镇江检务公开工作,特别是检察新媒体建设,在我们广大网友的关心、支持和热情参与下,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在全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被评为2015年度全国十佳检察微博,市检察院还被评为镇江市网络新媒体运用十佳榜样单位。
    目前,市检察院已相继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镇江检察在线,以及门户网站,各基层院也均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打造出以市检察院为中心、两级检察院联动的新媒体矩阵。全市检察机关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动态、办理的案件信息,包括其他检察工作情况,“镇江检察在线”以及两级检察院的微博、微信号均会第一时间对外发布,您可通过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微信、微博也是镇江检察机关平时与广大网友沟通互动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您若对相关话题感兴趣,还可以与我们进行在线交流。同时,您还可以登陆我们镇江市检察院门户网站,这里有包括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在内的各方面重要检察工作动态。此外,今年市检察院还与镇江电视台合作,建成了全省一流的法治节目制作中心,正在陆续制作一些法治电视节目在镇江电视台民生频道上播放,届时也欢迎你关注。欢迎广大网友多多关注镇江检察工作!谢谢![2016-6-28 15: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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