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姓名 |
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失信事实 |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年 月 日 |
公示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
陈海彬 |
33100419821004161X |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1日15时许,饮酒后驾驶“浙J9US97”轿车在丹徒区辛三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4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 |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陈海彬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2018年1月26日 |
2023年1月27日 |
赵苏雷 |
‘321102198008051911 |
当事人于2018年1月15日2时许,饮酒后驾驶“苏L8085B”轿车在新区大港镇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3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 |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赵苏雷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2018年2月24日 |
2023年2月25日 |
庄共华 |
‘321123196702024115 |
当事人于2018年1月20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沪C4VF37”轿车在句容市华阳镇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23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 |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庄共华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2018年2月5日 |
2023年2月6日 |
于霞 |
‘321182197802110023 |
当事人于2018年1月9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苏LNC507”轿车沿扬中市江洲西路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02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 |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于霞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2018年1月26日 |
2023年1月27日 |
陈群 |
‘321182198912282613 |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1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苏L52K38”轿车沿扬中市春柳北路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5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 |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陈群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2018年1月26日 |
2023年1月27日 |
马义勇 |
‘321124197110300519 |
当事人于2018年1月10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鄂HH3S93”小型普通客车在扬中东绕江洲西路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3.33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 |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马义勇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2018年1月26日 |
2023年1月27日 |
张国泉 |
‘321121197511081493 |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8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苏LX8102”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港中路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9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 |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国泉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2018年1月8日 |
2023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