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办,市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组织实施对被列入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督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净化社会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认定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有前款第3项至第8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且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二、重点领域联合惩戒措施
各地、各部门依法对名单中的企业进行协同监管,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2、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责任部门:财政部门、政务服务办、各相关部门);
3、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责任部门:发改、商务、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
4、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镇江海关)
5、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责任部门:质监、安监等部门);
6、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发改、财政、经信、科技、农委、商务部门等);
7、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责任部门:发改部门);
8、将失信企业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责任部门:镇江检验检疫部门);
9、限制获得相关荣誉(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
10、限制获得环保信用评价绿色等级,已公布环保信用绿色等级企业予以降级(责任部门:环保部门);
11、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因素(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镇江分行、银监部门);
12、将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市公共企业信用数据库(市信用办)
13、将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镇江”等网站对社会公示(市工商局、市信用办)
三、信用信息公开共享
1、建立信用信息实时记录机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协同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及时记录,对符合上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包含企业名称、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个人身份证号,失信时间、失信原因和失信行为情形)。
2、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记录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推送到镇江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供给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监管,同时报送到镇江市企业信用数据库和镇江市个人信用数据库,作为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市信用办通过联合征信、信用审查等方式,提供给全市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进行应用。
3、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所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类行政处罚信息通过镇江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时交换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江苏省“双公示”平台,所有被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通过诚信镇江网的“诚信黑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曝光,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
四、企业失信信息修复
因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而在其他相关部门受到联合惩戒措施限制的,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规定,企业积极开展信用修复,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列入情形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被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可凭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决定书申请取消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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