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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
来源:   时间:2017-01-10 08:32   [ ]
 

2017年全省人民法院、检察院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工作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公开招录法官助理  517名、检察官助理283名。根据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以及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需符合2017年全省考录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A);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并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112日至1999118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6112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五)身体健康,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本次招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网络报名和资格审查与全省招录公务员工作同步,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实施。报名时间为20171129∶0011816∶00,报名网址见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二)笔试

1、笔试内容

 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统一参加A类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两科。

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

 2017311日: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下午 14∶0016∶30 《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资格复审

笔试合格人员在参加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资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考生不按规定的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四)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照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省统一要求组织实施;面试除了要考察作为公职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外,还要结合审判、检察业务工作需要,考察法律适用和解决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问题等能力。

(五)体检与考察(政审)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招录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与考察对象。

 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实施。体检与考察遇有不合格者,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做一次性递补。

 (六)公示录用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单位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计算。新录用人员参加职前培训,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取消录用;试用期满需要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需要在助理职位工作满五年(含试用期),如要选任法官、检察官,可以参加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并在基层院任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实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务序列,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待遇,人均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人均收入一定比例。

 四、纪律与监督

招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新录用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02583785173(法官助理)

02583798096 (检察官助理)。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7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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