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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区率先出台生态环保问责办法 
来源:镇江日报 时间:2018-06-27 13:51 [ ] 浏览次数: [ 收藏]
 

  前天,记者从京口区纪委监委获悉,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该区在全市率先出台了生态环保问责办法,同时还出台了相应的工作方案。

  据京口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石捷介绍,《京口区生态环保问责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辖区街道(园区)党政组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的,主要有下列情形:生态环境保护不力,被市级及以上部门挂牌督办,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内环保相关考核不合格的;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内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由区级相关部门进行督办,一次督办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对分管领导进行问责,二次督办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问责;被媒体曝光查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分管领导进行问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党政主要领导问责等。

  而第五条则规定,对生态环保工作负有监督、指导、管理和协调等职能的业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予以问责的,主要有下列情形:对辖区内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未及时按照职责查处、要求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年度内发生2起的,追究工作人员责任;发生3起的,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发生4起及以上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等。

  第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问责:年度内村(居)范围内,发生2起及以上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未能及时发现上报的,追究村(居)党组书记责任;区属各单位部门、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国有企业或个人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问责的方式主要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而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被组织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相当的职务。(林兰 蒋超 梅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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