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中执业药师“挂靠”现象在一些药店存在,处方药没有医生处方销售情况依旧存在……3月20日至11月30日,我市开展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靠”与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工作。
截至目前,各药店完成企业自查并填写自查表、各药店要完善执业药师个人档案已经结束。从提交的各店自查报告中,记者发现,有两家药店进行了药师清退和变更。
从目前开始至9月底结束的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将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及履职情况的核查,对一次突击检查发现不在岗的要进行约谈并填写约谈记录,加大检查频次,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核查直至确认该名执业药师是否为“挂证”;突击检查处方药销售管理,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移交稽查处理。
记者了解到,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对执业药师挂证进行查核:一是通过在百度搜索,输入姓名、地域等要素;二是通过查医保、社保信息,到人社局窗口现场核对,单位的社保单据以及个人的社保医保单据等,三是通过登录卫生计生委网站,查询执业医师信息;四是查个人信用,或者让个人自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书,或者寻找曾经的工作单位、个人电话、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今年10月起,对于确认“挂证”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包括新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将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聘用执业药师进行“挂证”的,会按严重违反药品GSP规定进行处理,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注销注册,同时,要将执业药师“挂证”情况除向其真实单位(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进行通报反馈,还要公开通报和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凭处方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第一次查实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次查实视为逾期不改正,依法予以罚款;一年内查实3次或所售药品对购药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或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或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可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孙霞 陈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