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市人社、卫计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意见》明确,加强“人证卡”核对和病历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就医时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做到人、证、卡相符,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就医行为。
在规范诊疗行为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强化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参保病人的入院、出院标准,按规定做好ICD病种目录管理。不得推诿或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放宽入院指征收治病人,不得对参保人员进行“分解住院”,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办理出院手续,严禁挂床、虚假住院等行为。
在规范用药行为方面,《意见》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首先使用疗效好、价格低的医保目录内药品,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不得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和巧立项目收费。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在向参保人员提供须由其个人部分或全部承担费用的丙类和丁类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前,除急诊、急救外,须先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征得其同意并签定《自费医疗服务(含药品)同意书》。
《意见》提出要加强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如有医疗费用异常增长等违规情形但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作出约谈、要求书面解释等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如有药品、医用材料管理混乱,实际库存、采购票据与进销存管理系统数据不一致的;诱导并提供过度医疗服务;将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等费用串换为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结算等违规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据了解,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有两名及以上医保服务医师暂停或终止其资格时,经办机构可暂停或终止该科室提供的医保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的,或定点医疗机构累计发生3次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定点医疗机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经办机构可以直接解除协议并公示,其服务人群就医渠道由经办机构指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