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专门针对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召开《条例》实施工作会议,部署法规的实施工作,宣传和推动法规的贯彻执行。
长江岸线资源有着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导向,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了这一发展战略。镇江拥有自然滨江岸线约270公里,资源丰富、功能齐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维护良好生态的天然屏障。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已经成为镇江全市上下对长江岸线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共识。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制定的《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对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将能更好地运用法治手段,提升我市长江岸线资源综合效益;将能更好地推进镇江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助推“生态优先、特色发展”成为我市最大的优势和特色。
《条例》共七章四十条,对保护规划、分区保护、集约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会议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职尽责,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加强监督,确保《条例》的规定落地;营造氛围,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好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合力推进新时代镇江高质量发展新实践。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岳卫平出席会议,并对《条例》施行提出具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琳主持会议;副市长胡宗元对《条例》施行作出具体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