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我市在全省率先发布《关于对被列入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标准,进一步督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净化社会营商环境。
市工商局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处处长汤维华介绍,《通知》由市工商局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根据《通知》内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等10种行为,被认定为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通知》明确了重点领域联合惩戒措施,“各地、各部门依法对名单中的企业进行协同监管,实施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等13种惩戒措施。”
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方面,我市将建立信用信息实时记录机制,“具体来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协同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及时记录,对符合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汤维华介绍,与此同时,我市还将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记录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推送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供给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监管,同时报送到镇江市企业信用数据库和镇江市个人信用数据库,作为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市信用办通过联合征信、信用审查等方式,提供给全市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进行应用。 “我们还将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汤维华解释,《通知》指出,所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类行政处罚信息通过镇江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时被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通过诚信镇江网的“诚信黑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曝光,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
明确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因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而在其他相关部门受到联合惩戒措施限制的,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规定,企业积极开展信用修复,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列入情形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被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可凭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决定书申请取消联合惩戒措施。(王希 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