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办事平台 简体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公示通告
镇江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来源: 时间:2018-04-10 14:14 [ ] 浏览次数:21 [打印] [关闭] [ 收藏]
 

  

  镇江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江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镇江调查队

  2018年4月3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情况,查实“三农”新发展新变化,镇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镇江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约8000人,登记41.19万农户、554个村级单位、57级单位4027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368名工作人员对粮食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75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了400个样方和80个抽中普查区,掌握了全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按照省农普办有关规定,镇江市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0%,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0.2%。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镇江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江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镇江调查队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基本情况

  

  镇江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57个乡级单位,其中镇31个、涉农街道17个、其它具有镇街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9个;554个村级单位,其中489个行政村,65个涉农居委会;7864个自然村;306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市农业经营户34.79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4213户。全市农业经营单位4027个。2016年末,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1349个。全市共有31.31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土地利用

  2016年末,实际经营的耕地面积117.95千公顷,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生态林防护林)25.37千公顷。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3315眼,排灌站数量4451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2.89万个。

  2016年末,全市灌溉耕地面积105.24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6.79千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农业生产单位0.5%,使用地表水的户农业生产单位99.5%。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0.28千公顷,大棚占地面积3.82千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0.03千公顷。

  五、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和结构

  2016年,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31.31万人,其中女性15.34万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1.66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3.58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16.08万人。大专及以上0.52万人,高中或中专3.62万人,初中15.47万人,小学及未上过学11.7万人;主要从事种植业29.03万人,林业0.42万人,畜牧业0.49万人,渔业0.46万人,农林牧渔服务业0.91万人。

  2016年,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1.65万人,其中女性0.84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0.12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0.79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0.74万人。大专及以上282人,高中或中专0.16万人,初中0.83万人,小学及未上过学0.63万人;主要从事种植业1.23万人,林业0.08万人,畜牧业0.18万人,渔业0.09万人,农林牧渔服务业0.08万人。

  2016年,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2.6万人,其中女性1.22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0.28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35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0.96万人。大专及以上0.23万人,高中或中专0.50万人,初中1.18万人,小学及未上过学0.68万人;主要从事种植业1.10万人,林业0.31万人,畜牧业0.18万人,渔业0.22万人,农林牧渔服务业0.78万人。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镇江市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指镇江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业公司、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9.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不包括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10. 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1.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2.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13. 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mail推荐:     打印本页    关闭本窗口
      相关文章  
  首页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  豁免条例  |  建言献策  |  监督投诉